移轉訂價及國際租稅規劃諮詢服務

一、何謂「移轉訂價」?
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係指一家企業與其關係人相互間從事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因為該價格或利潤可能影響該企業與其關係人之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項目之金額,進而間接影響其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故近年來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國際租稅議題。

二、在「移轉訂價制度」下,企業應揭露那些資訊?應準備什麼文據? 
我國移轉訂價制度要求營利事業應揭露下列資料並 準備下列文據: 
(一)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相關資料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自辦理9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 。自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其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及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
(二)準備移轉訂價相關文據
自辦理 9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備妥記錄完整移轉訂價分析之移轉訂價報告。
(三)應備妥集團主檔報告
自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包括下列內容之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應撰擬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
應依規定格式撰擬該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那些企業需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除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者外,均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製作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上述提到的財政部規定標準者,俗稱避風港,俗稱避風港法則。在該法則之下,下列營利事業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 以其他簡易分析文據替代:
1.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即全年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之營利事業,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都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2.全年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之營利事業,只要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其中實際享有之投資抵減優惠金額在 100萬元以下者,視為未享有),且申報之前5年虧損扣除在400萬元以下,無論受控交易金額多寡,均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3.第1點及第2點以外之營利事業,只要所有關係人交易加總後金額未達1億元,也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三、「移轉訂價報告」需涵蓋那些內容? 
(一)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轉訂價報告至少需包括:
1.企業綜覽。
2.企業集團組織及管理結構。
3.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
4.受控交易分析。
5.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6.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二)移轉訂價報告只要具備上述項目,至於格式如何,或以何種形式表達,財政部尚無強制規定。 

四、跨國企業如何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資料來源:財政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佳昌整理) 
一、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是否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 
二、營利事業如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則應續填申報書第B6頁,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三、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5億元。 
(二)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三)送交時間:營利事業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07年底前) 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送交方式:營利事業如欲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6月25日透過網路上傳集團主檔報告附檔;其他時間應將報告檔案以光碟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一)適用門檻:集團前一年度(即105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送交主體: 
1.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內,由境內最終母公司送交。 
2.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得由該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代理送交成員送交,惟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集團於我國境內如有多個成員,得指定由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三)送交時間:境內最終母公司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107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四)送交方式:境內最終母公司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如欲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依規定格式上傳國別報告;其他時間則採媒體申報方式遞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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