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延長執行期限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延長執行期限

     

          本局表示: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如符合106年1月18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者,執行期間再延長5年至111年3月4日止。
          本局說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截至111年3月4日: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本局提醒: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經修法後將繼續執行至111年3月4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捐,請儘速繳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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