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公同共有土地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劉小姐詢問其與兄弟姊妹4人公同共有之土地,想要全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所有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劉小姐想要全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劉小姐的父親或母親1人設籍該地,或者兄弟姊妹4人自己或各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包含配偶之尊親屬或各自之子女)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房地無出租或作營業使用,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即可自今年起適用。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5847030786105340209?tagCode=